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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郭思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095號

聲請人
韋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舜
代理人
黃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美堤食品有限│合作金庫│107年3月31日│547,806元 │CL0177069 ││ │公司 黃晋逸│商業銀行│ │ │ ││ │ │南門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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