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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

聲請人
泉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雯
代理人
陳創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8月11日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106年8月9日 │145,318元 │5506348 │ ││ │司 邱立堅 │行營業部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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