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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16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166號

聲請人
亞新蘭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水金
代理人
李昭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36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玉世家珠│合作金庫│106年9月30日│7,000元   │FE8444373 │
│    │寶有限公│商業銀行│            │          │          │
│    │司      │復興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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