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19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臺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鉦權

      林育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219號│├──┬───────┬──────┬─────┬─────┤│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 │ │ │ │(新臺幣)│├──┼───────┼──────┼─────┼─────┤│001 │日順有限公司(│70年11月6日 │71年5月6日│200,000元 ││ │負責人:林金敦│ │ │ ││ │)、林金敦、林│ │ │ ││ │高淑華、高楊戒│ │ │ ││ │珍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