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劉台安
- 當事人陳碧鑾即信發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225號聲 請 人 陳碧鑾即信發商行 訴訟代理人 徐慧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九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吳芳玉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225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力麗明池股│國泰世華│106年7月31日│5,948元 │IA9136166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蔡宗易 │光華分行│ │ │ │ ├──┼─────┼────┼──────┼─────┼─────┤ │002 │力麗明池股│國泰世華│106年7月31日│4,360元 │IA9136162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蔡宗易 │光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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