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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庭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1號

聲請人
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代理人
謝燕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9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庭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107 年1 月17日│70,000元  │AZ5732762 │
│    │業銀行大坪│業銀行大坪│              │          │          │
│    │林分行    │林分行    │              │          │          │
│    │羅素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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