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請人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淳
代理人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柒拾伍元,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富宸紙器有限公司謝玉玲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六月十日、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七十五元、票據號碼AG八九八三七九一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八四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