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7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74號

聲請人
后溜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家
訴訟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如附表所示「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37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金額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屆滿日 ││ │ │ │(新臺幣)│ (民國) │ │ (民國) │├──┼──────┼──────┼─────┼──────┼─────┼──────┤│ 01 │后溜錹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 31,008元 │107年5月1日 │ IA0071088│107年8月8日 ││ │限公司李紹嘉│銀行光華分行│ │ │ │ │├──┼──────┼──────┼─────┼──────┼─────┼──────┤│ 02 │后溜錹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 31,008元 │107年6月1日 │ IA0071089│107年9月8日 ││ │限公司李紹嘉│銀行光華分行│ │ │ │ │├──┼──────┼──────┼─────┼──────┼─────┼──────┤│ 03 │后溜錹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 31,008元 │107年7月1日 │ IA0071090│107年10月8日││ │限公司李紹嘉│銀行光華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