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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 原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 請 人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代 理 人 陳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文心 ┌───────────────────────────────────────┐ │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14號) │ ├────────┬──────┬────────┬────────┬─────┤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民國107年5月30日│新臺幣100萬元 │RC9164416 │ │鄒澍中 │民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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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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