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42號
- 聲請人
- 翌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8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鑫物業股份│板信商業銀行│106年9月30日│ 54,362元 │ SD0122760│ │ │有限公司 │新店分行 │ │ │ │ │ │陳銘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