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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台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34號

聲請人
龍城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靜
代理人
荊敏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七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143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龍城馨業│玉山商業│107年6月30日│935,057元 │DA3362739 ││ │有限公司│銀行和平│ │ │ ││ │ 蔡慧靜│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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