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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5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江春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450號

聲請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45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00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86-7 │1000│├──┼──────────┼────────┼──┤│0002│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87-9 │1000│├──┼──────────┼────────┼──┤│0003│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88-0 │1000│├──┼──────────┼────────┼──┤│0004│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89-2 │1000│├──┼──────────┼────────┼──┤│0005│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0-9 │1000│├──┼──────────┼────────┼──┤│0006│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1-0 │1000│├──┼──────────┼────────┼──┤│0007│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2-2 │1000│├──┼──────────┼────────┼──┤│0008│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3-4 │1000│├──┼──────────┼────────┼──┤│0009│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4-6 │1000│├──┼──────────┼────────┼──┤│0010│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107895-8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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