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雲泰廚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美
- 代理人
- 林南飛 新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雲泰廚房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忠│106年10月5日 │345,000元 │CC6236475 │ ││ │蕭美 │孝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