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
- 聲請人
- 寶祥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貞
- 代理人
- 葉袁錦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1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001 │國泰人壽│國泰世華│107年3月22日│ 5,371元 │ 888404 ││ │保險股份│商業銀行│ │ │ ││ │有限公司│仁愛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