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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勻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

聲請人
都會報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代理人
陳幸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 條定有明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登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7年9月29日及其次日均為休息日,故順延至10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7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勤力國際股│華南商業│107年4月10日│36,103元 │JD8860780 ││ │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 │ │ ││ │岑德強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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