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理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43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台灣伊莎│華南商業│106年8月15日│808,500元 │JD8157194 ││ │貝爾食品│銀行臺北│ │ │ ││ │股份有限│南門分行│ │ │ ││ │公司 │ │ │ │ │├──┼────┼────┼──────┼─────┼─────┤│002 │佳毅國際│上海商業│106年8月1日 │480,375 元│JAA2010347││ │有限公司│儲蓄銀行│ │ │ ││ │ │仁愛分行│ │ │ │├──┼────┼────┼──────┼─────┼─────┤│003 │晟德大藥│華南商業│106年6月25日│110,250元 │JD9022504 ││ │廠股份有│銀行復興│ │ │ ││ │限公司 │分行 │ │ │ ││ │負責人 │ │ │ │ ││ │林榮錦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