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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8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684號

聲請人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代理人
鄭涵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684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雄獅旅行│合作金庫│107年8月4日 │710,100元 │IH7268571 ││ │社股份有│商業銀行│ │ │ ││ │限公司 │民生分行│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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