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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

聲請人
哥德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慧君
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107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8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新臺幣)│ │ │利期間│├──┼─────┼────┼─────┼──────┼─────┼───┤│001 │名留女子美│臺灣中小│30,585元 │106年9月30日│AE1035828 │4個月 ││ │容院 鄭茂│企業銀行│ │ │ │ ││ │發 │吉林分行│ │ │ │ │├──┼─────┼────┼─────┼──────┼─────┼───┤│002 │李陳清華 │合作金庫│42,220元 │106年9月15日│IH7211461 │3個月 ││ │ │商業銀行│ │ │ │ ││ │ │民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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