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禾鑫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淳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康盛機電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106年6月25日│70,715元 │JA2911134 ││ │ │行新生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