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裕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裴雨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聲 請 人 裕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實 代 理 人 裴雨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台灣舒潔股│兆豐國際│107年1月5日 │59,079元 │AQ2475909 │ │ │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民生分行│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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