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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請人
唐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重信
代理人
吳唯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益昌建│華泰商業│106年9月18日│193,830元 │AB8330263 ││ │材行 │銀行松山│ │ │ ││ │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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