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綠灣花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蒲郁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6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1 │宏邑開發│台北富邦│106年10月25日 │13,650元 │TH0205684 ││ │股份有限│商業銀行│ │ │ ││ │公司 │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