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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請人
廖 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8377-5 │1 │97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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