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5號
- 聲請人
- 鴻涪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1 │吸引力綜合百│第一商業│106年6月28日│29,970元 │AT0004783 ││ │貨股份有限公│銀行延吉│ │ │ ││ │司 戴春發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