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 聲請人
- 大紀元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慧玲
- 代理人
-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肆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九十四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