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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88號

聲請人
大紀元時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慧玲
代理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肆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義美股份有限公司高志尚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信義分行、面額新臺幣五千七百九十四元、票據號碼AM八三四三0八六號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一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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