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吳嘉緯即凱輝企業社、吳宇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吳嘉緯即凱輝企業社 代 理 人 吳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文誼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英順營造股份│彰化商業銀│106年4月27日│82,570元 │ER7565581 │ │ │有限公司 林│行敦化分行│ │ │ │ │ │志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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