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 聲請人
- 廖文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大金企業社│元大商業銀│106年9月30日│100,000元 │AG1527970 ││ │ │行古亭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