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 聲請人
-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億醫療儀│華南商業│107年2月1日 │543,900元 │MD1573950 ││ │器科技有限│銀行永吉│ │ │ ││ │公司 羅珊│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