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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

聲請人
奕立盈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華億醫療儀│華南商業│107年2月1日 │543,900元 │MD1573950 ││ │器科技有限│銀行永吉│ │ │ ││ │公司 羅珊│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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