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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蕭涵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新弘光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9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財團法人伊甸│第一商業│107年1月30日 │93,000元 │ED8161770 ││ │社會福利基金│銀行光復│ │ │ ││ │會 葉瀛賓 │分行 │ │ │ │├──┼──────┼────┼───────┼─────┼─────┤│002 │財團法人伊甸│第一商業│106年11月30日 │2,770元 │ED8161767 ││ │社會福利基金│銀行光復│ │ │ ││ │會 葉瀛賓 │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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