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36號
- 聲請人
- 協泰順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宏源
- 代理人
- 吳秀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36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合泰鋼鐵有│聯邦商業│107年1月31日│257,796元 │UI6427561 ││ │限公司 │銀行東台│ │ │ ││ │邱奕棟 │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