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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請人
有善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臺幣) │ │├──┼──────┼────┼──────┼──────┼────┤│001 │永豐商業銀行│永豐商業│107年2月13日│2,500,000元 │5389016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興隆│ │ │ ││ │興隆分公司 │分行 │ │ │ ││ │陳靜恕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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