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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2號
- 聲請人
- 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亦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具狀聲請除權判決時,雖僅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即黃亦仁等情,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已陳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聲請,但不清楚要如何寫等語,顯見黃亦仁係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聲請,而非以其個人名義為之,則本件聲請人自為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甚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霧世紀環保│星展(台灣)│106年11月30日 │43,563元 │DB4678836 ││ │節能企業社│商業銀行南京│ │ │ ││ │ │東路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