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執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11號
- 聲請人
- 瑪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基峯
- 相對人
- 光點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桂挺
上列當事人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規定甚明。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項,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依仲裁法第37條規定,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7年3月26日所為106年仲聲義字第036號仲裁判斷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有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