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ANG PON HOCK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SINTRANS FAR EAST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NG PON HOCK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外國商務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仲裁判斷適用外國仲裁法規、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規則或國際組織仲裁規則者,其全文。」及中文譯本。 二、聲證一(二造簽訂船舶租賃協定經認證繕本)之中文譯本。三、具體指明聲請承認狀聲請事項欄第一項「仲裁判斷主文」之內容為何。 四、聲請人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代理人之委任狀、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