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鑫堉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仲訴字第12號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3萬4677.64 元,依第一審原告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1.035計算,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萬7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0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