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7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唐于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7號

原告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被告
固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栢維 臺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770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有裁判費1 萬7899元未繳納。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按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 仲聲愛字第83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而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1 項為:「相對人(即本件原告)應給付聲請人(即本件被告)200 萬7708元,及其中114 萬1481元自民國106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86萬6227元自106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 萬7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有裁判費1 萬7899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唐于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