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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唐于智
  •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顧栢維

  • 原告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固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7號原   告 碧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仁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固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栢維  臺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770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有裁判費1 萬7899元未繳納。茲說明理由如下: 一、按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16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6 仲聲愛字第83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而系爭仲裁判斷主文第1 項為:「相對人(即本件原告)應給付聲請人(即本件被告)200 萬7708元,及其中114 萬1481元自民國106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86萬6227元自106 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0 萬7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99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有裁判費1 萬7899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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