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顓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固企業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7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