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雅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億4,997萬4,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萬5,26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