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 上訴人
- 王火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107年度保險字第4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