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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天香回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393元(含工資等共477,383元及勞工退休金1,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7,770元,惟其中工資443,060元(含工資差額4,871元、加班費18,189元、爭議期間工資42萬元)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3,638元,故再審原告應先繳納再審裁判費4,132元(7,770元-3,6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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