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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請人
胡慈(原名胡家珊)
聲請人
黃啓軒
相對人
宴滿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梁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胡慈珊」、「黃啟軒」之記載,應更正為「胡慈」、「黃啓軒」;附表一、二關於「黃啟軒」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啓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而聲請更正,經查:㈠聲請人胡慈於聲請狀所書寫之姓名為胡慈「」,所附之身分證姓名亦為胡慈「」(惟其所提出之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均記載胡家「珊」、戶籍謄本記載胡慈「珊」,見本院卷第21頁),是本院前開裁定確有錯誤,應予更正。㈡聲請人「黃啓軒」於聲請狀及委任狀所書寫之姓名均為黃「啟」軒,所提出之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亦均記載黃「啟」軒,惟其提出之身分證姓名則為黃「啓」軒,顯然係因書寫習慣與戶籍登記有別所致之錯誤,本院前開裁定關於其姓名之記載雖屬有據,然為符合其姓名登記,仍應將此錯誤予以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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