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陳品翰
- 相對人
- 騰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即正本中關於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寒」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黃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之後,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已經為解散登記,是本件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為清算人黃修,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