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聲 請 人 李威德 相 對 人 騰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修 相 對 人 黃 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寒」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修」;主文第三項之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於107年10月8日解散登記,並選任黃修為清算人,是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5日提出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黃修,本院原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另本院原裁定既駁回聲請人對黃寒強制執行之聲請,黃寒自無庸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爰併更正原裁定主文第三項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