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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聲請人
李威德
相對人
騰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修
相對人
黃 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寒」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修」;主文第三項之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於107年10月8日解散登記,並選任黃修為清算人,是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5日提出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黃修,本院原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另本院原裁定既駁回聲請人對黃寒強制執行之聲請,黃寒自無庸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爰併更正原裁定主文第三項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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