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25號
- 聲請人
- 李威德
- 相對人
- 騰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 修
- 相對人
- 黃 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寒」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修」;主文第三項之記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於107年10月8日解散登記,並選任黃修為清算人,是聲請人於107 年10月25日提出本件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之聲請時,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為黃修,本院原裁定之記載,應予更正。另本院原裁定既駁回聲請人對黃寒強制執行之聲請,黃寒自無庸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爰併更正原裁定主文第三項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騰海有限公司負擔」。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