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 聲請人
- 林璟暉
- 相對人
- 和昇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禹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