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號
- 聲 請 人
- 黃柏勳
- 相 對 人
- 元朗茶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