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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

聲請人
鄭浩鈞
相對人
藝創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以新臺幣(下同)194,564元整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就前述和解金額分12期給付,第1至11期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給付1期,每期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16,200元,第12期應於108年1月10日前給付16,364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積欠工資)以新臺幣(下同)194,564元整達成和解;勞方同意資方就前述和解金額分12期給付,第1至11期自民國(下同)107年2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給付1期,每期應於每月10日前給付16,200元,第12期應於108年1月10日前給付16,364元。每期應付款項由資方直接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行政、民事及刑事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第1項給付第1期款16,200元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可憑,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調解方案第2項「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及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衍生之一切行政、民事及刑事上權利均拋棄,不得再為任何主張、請求及申訴,並對本調解會內容互負保密義務。」之內容,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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