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聲 請 人 楊哲瑋 相 對 人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