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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請人
楊哲瑋
相對人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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