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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林瑋桓
  • 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

  • 原告
    楊哲瑋
  • 被告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43號聲 請 人 楊哲瑋 相 對 人 拼車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本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所為裁定之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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