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 聲請人
- 黃銘章
- 相對人
-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7年2月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給付…新臺幣116,752元予勞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內容為「…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52元予勞方」、「…資方分3期匯款給付,第1期107年2月14日給付金額56,752元、第2期107年3月31日金額3萬元、第3期107年4月30日給付金額3萬元,…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2月2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20267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