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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請人
黃銘章
相對人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07年2月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資方給付…新臺幣116,752元予勞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8日經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內容為「…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52元予勞方」、「…資方分3期匯款給付,第1期107年2月14日給付金額56,752元、第2期107年3月31日金額3萬元、第3期107年4月30日給付金額3萬元,…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2月2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20267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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