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黃銘章 相 對 人 鷹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2月8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 載「…資方給付…新臺幣116,752元予勞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8日經 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內容為「…資方給付…新臺幣(下同)116,752元予勞方」、「…資方分3期匯款給付,第1期107年2月14日給付金額56,752元、第2期107年3月31日金額3萬元、第3期107年4月30日給付金額3萬元,…匯入勞方 原薪轉帳戶」等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107年2月21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070202670號函及所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