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3號
- 聲請人
- 李麗華
- 相對人
- 中華綠纖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昭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三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和解金(106年11月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予勞方李麗華,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360,000元分3期方式給付:⑴107年3月30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⑵107年4月30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⑶107年5月31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2月13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約定:「勞資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和解金(106年11月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360,000元予勞方李麗華,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上述款項,360,000元分3期方式給付:⑴107年3月30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⑵107年4月30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⑶107年5月31日前匯款120,000元入勞方李麗華原留薪資帳戶內。」。詎相對人未履行給付調解方案約定之款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觀諸聲請人提出聯邦銀行內湖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相對人僅於107年4月3日、4月12日各匯款20,000元及50,000元至聲請人帳戶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就餘款290,000 元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