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0號聲 請 人 唐道申 相 對 人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亦已給付其中工資新臺幣(下同)8,148 元,詎相對人目前歇業中,已無還款之能力,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就該調解方案第1 項所載之資遣費12,665元、勞保高薪資報補償29,250元,共計41,915元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原則上非於清償期屆至,不得請求,因期限利益原則上係為債務人而設,故債權人不得擅自剝奪他人之利益,而於期前請求清償。 三、經查:兩造於107 年4 月20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成立調解,該調解方案第1 項為: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工資8,148 元、資遣費12,665元、勞保高薪低報補償29,250元,合計給付50,063元,勞資雙方同意就本件爭議案(工資、資遣費、勞保高薪低報損失補償)由資方給付勞方50,063元,並分8 期方式給付,第1 期為107 年4 月21日前給付勞方8,148 元,第2 期於107 年10月20日前給付勞方12,665元,第3 期為107 年11月20日前給付勞方5,000 元…,上述分期,如有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勞資雙方就本案達成和解等語,此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1 份附卷可稽。惟兩造間就本件請求部分既已達成分期給付之約定,聲請人自不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請求相對人給付,是關於第2 期以後之給付均屬清償期未屆至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蕭欣怡